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题述艺术马赛克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乌兹别克斯坦仲裁裁决案,是近年来我国人民法院处理的申请承认和执行境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典型案例之一。该案的审理和裁定结果,充分反映出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中始终坚持的法律原则以及支持仲裁作为争议解决重要方式的一贯政策。从该案的审理中,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恪守国际承诺,严格履行条约义务
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均为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国际法,一个国家作为国际条约的当事国,有义务善意执行条约的规定。该国际法原则集中体现在1969年联合国《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十六条(条约必须遵守)中。该条规定:“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
中国在《纽约公约》项下承担的义务主要由我国人民法院负责履行。《纽约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承担的条约义务,最重要的有两项:第一项为《纽约公约》第二条规定的承认仲裁协议效力义务。缔约国应承认当事人约定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协议的有效性,该等仲裁协议不仅授权约定的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对有关的纠纷进行管辖和裁决,也排除法院对该争议的实体裁判权。第二项为《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承认与执行公约裁决义务。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各缔约国有义务承认与执行外国的仲裁裁决,除非存在该第五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的事由之一。这些事由分为两组,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事由需要被执行人作为抗辩提出,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可以由法院主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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